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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盗公路防护栏牟利判刑!

来源:bob官方下载地址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1-02 04:45:55   浏览量:1

  近来,绥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偷盗案,被告人刘某因偷盗公路防护栏及防护立柱,构成偷盗罪,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,追缴其违法来得到的840元,并将其用于作案的扳手予以没收。

  2022年7月,被告人刘某因手头窘迫,便萌发出了盗取自家邻近公路旁边的护栏来卖的想法。2022年7月至8月期间,刘某来到绥阳县坪乐镇一乡道路段,趁无人之际,运用扳手将该通组公路的波型护栏螺栓拧下,连续盗取护栏立柱30根、波型护栏两段计8.6米,其将盗得的护栏立柱分2次变卖给别人不合法获利合计840元。经确定,被盗护栏立柱30根合计价值1680元,被盗波型护栏两段合计价值602元。

  绥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,被告人刘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,隐秘盗取别人资产合计2282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,念其具有率直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遂决议对其从轻处分,并作出以上判定。

  公路旁的防护栏是政府出资装置的防护工程,意图是产生交通事故时防止形成更严峻的人身、产业丢失,是人民群众生命、产业安全的重要防护,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或不合法占有。被告人刘某为获取不法利益,盗取公路防护栏及防护立柱,对国家、团体产业形成丢失,对行至该处的乡民、车辆等埋下安全风险风险,理应遭到法令的惩办。此外,私自撤除公路旁边防护栏属损坏交通设施行为,若该行为足以使行进中的交通工具产生倾覆、损坏风险,没有导致十分严峻后果的,还有或许构成损坏交通设施罪,亦将遭到重判。法官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心小利,以身试法。